S先化妝品標簽上應當注明產品名稱、廠名,并注明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妝品,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說明書上應當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瘖y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注到省級地域。分裝化妝品應當分別標注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名稱和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瘖y品標識必須含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1、標注要求
強制標注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即質量責任企業名稱和地址)、實際生產加工地、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妝品全成分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產品標準號,必要時標注安全警告用語及宜標注的內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儲存條件)。
關于強制標注內容具體標注位置的要求:
①化妝品名稱應標注在化妝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因包裝的形狀或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凈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無法標注在展示面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展示面:指化妝品陳列時,除底面外能被消費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視面:指化妝品在不破壞包裝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看到的任何面。
②化妝品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注要求參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具體位置應標注在化妝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的可視面上。
③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標注要求參見本規定第十條。具體位置應標注在化妝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的可視面上,生產批號除外。
④凈含量的標注要求參見本規定第十條。具體位置應標注在化妝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注在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⑤化妝品成分表原則上應標注在化妝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的可視面上。
Z小銷售單元(包裝)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注在可視面時,可適當縮小字體或采用印制在與產品包裝外面相連的小冊子、卡片上;或印制在彩盒小包裝內放置的說明書上。如:包裝的形狀或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凈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產品,除可適當縮小字體或采用印制在與產品包裝外面相連的小冊子、卡片上;或印制在彩盒小包裝內放置的說明書上;還可標注在以上形式外的說明性材料中。
⑥生產許可證證號必須標注在化妝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的可視面上。
其它需要標注的信息按照要求標注。具體見下表:
2、對字體標注的要求
在化妝品包裝物(容器)Z大表面的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化妝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凈含量數字的高度應當執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第六條附表2的規定,標注字符高度Z小不得低于2毫米。
成分表可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適當縮小字體,但應該不影響辨認和閱讀。
除注冊商標外,在同一展示面上所使用的漢字拼音、外文字體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小包裝產品指Z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凈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化妝品。
鑒于小包裝產品無法在其銷售包裝上標注全部內容,則可以在整體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將產品標識內容分兩部分標注。即在Z小銷售單元(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而化妝品成分名稱及其它應當標注的內容可以標注在與化妝品包裝物(容器)相連接的說明性材料上。
4、供消費者買免費使用并有相應標識(如贈品、非賣品等)的化妝品,可以免除標注以下內容:
①凈含量
②化妝品全成分表
③許可批準文號及標準號
5、關于組合產品包裝的規定
根據消費者需求將多個單件產品,置于一個外包裝物中,作為整體到達消費者手中,每個單件產品具有D立的銷售包裝且能被消費者識讀,該情況下外包裝物不視為產品銷售包裝。如內置的單件產品不具有D立的銷售包裝、標識不完整或不能被消費者識讀,則在外包裝物和/或說明書上按本《規定》標注。
6、化妝品名稱的標注:
化妝品的名稱應標注在產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可視面指化妝品在不破壞銷售包裝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看到的任何面。
7、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標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應當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合格證明的標注方式可以靈活多樣,既可以采用合格證書的標注形式,也可以用合格標簽,還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或者產品的說明書上蓋“合格”印章或者印刷、打印“合格”二字,以示承諾產品經檢驗質量合格。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合格證書、合格標簽和合格印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要與產品的檢驗方式結合起來進行,目前采用的以下標注方式:
①逐件檢驗,則每件產品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在產品或單件銷售包裝上或說明書上使用合格印章或打上“合格”二字或使用合格標簽加貼在單件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②逐批檢驗,既對同批產品抽取一定樣品進行檢驗,采用在產品的運輸包裝箱內附有裝箱合格單或將“合格”二字印在裝箱單上的方式,向消費者做出質量合格的承諾。
化妝品屬批量生產的產品,檢驗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樣檢驗的形式,既可以在產品的標簽、說明書、包裝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運輸包裝箱內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傊?,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標注要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8、警示語的標注: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當容易造成化妝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必須標注注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等。
兒童誤服,或將氣溶膠類、指甲油、卸甲液等具有引燃性產品置于近火高溫處等。因此有的產品還需要標明警示用語和注意事項等,例如:氣溶膠產品需要有:“產品不得撞擊;應遠離火源使用;產品存放環境應干燥、通風,溫度在50℃以下,應避免陽光直曬,遠離火源、熱源;產品應放在兒童接觸不到處;產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等類似用語;染發類化妝品(暫時性染發產品除外)必須在標簽上標注以下警示語:“對某些個體可能引起過敏反應,應按說明書預XJ行皮膚測試;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應立即沖洗;專業使用時,應戴合適手套”等相關用語。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必要時需標注相應的注意事項。
9、化妝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三)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10、關于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有關規定
夸大功能的宣傳是指對產品功能的宣傳超過了產品本身真實具有的功能。虛假宣傳是指不能真實地、客觀地傳播有關產品的情況,即對產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一般有以下幾種表現:
1、消息虛假。即所宣傳的商品的信息本身是不存在的。
2、品質虛假。即宣傳的商品并未達到所說宣傳的質量或者技術標準。
3、功能虛假。即宣傳的商品并不具備所宣傳的功能內容。
4、證明虛假。即假借他人的言論或者采用其它帶欺騙性的證據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等。
貶低,是指給予不公正的評價。貶低同類產品是指對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個或者一組產品進行不公正的評價。貶低具有以下特征:DY,針對非本公司產品所進行的。第二,內容表現為散布非本公司產品在質量、工藝、技術、價格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者問題,或本公司產品優于非本公司產品,而產生詆毀他人商業信譽的效果,以削弱其競爭能力。第三,侵犯的客體是非本公司產品的商業信譽和商品的聲譽。具體來講,判斷是否構成貶低同類商品,應當從是否含有指名或者不指名、特指或者泛指、直接的或者間接的故意降低他人商品的評價,損害他人商品的商業信譽的內容。
11、關于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有關規定
明示是指使用文字圖案等標識標注明確直接地表達某種意思;暗示則是指不明確表達而使用文字圖案等標識標注使受眾領會。
醫療作用指對疾病的治療作用?;瘖y品的標注不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能夠對某種疾病有治療作用。
①化妝品中不得使用的宣傳醫療作用的用語,例如:治療、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氣、行氣、活血、生肌肉、補血、安神、養腦、益氣、通脈、利尿、驅寒解毒、調節內分泌、延緩更年期、補腎、祛風、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壓、防治高血壓、改善內分泌、平衡荷爾蒙、防止卵巢及子宮的功能紊亂、吸附鉛汞、除濕、潤燥、斑立凈、無斑、緩解痙攣抽搐、減輕或緩解疾病癥狀等。
但對于經過功效驗證和安全性的評價,有科學依據的用語,并不在禁止之列。例如:減少或去除頭屑、去除肌膚表面干燥老化角質、補充和保持頭發的水分、使頭發柔軟、防止頭發曲裂分叉、緊致肌膚、淡化色素斑、祛斑、減輕皮膚色素沉著、抑制(減少)黑色素形成、防曬、防紫外線、防日曬引起的色斑、減輕日曬引起的皮膚損傷等。
②口腔護理用品是一類既具有一般清潔美化作用,并能輔助預防或減輕口腔問題的產品。口腔護理用品的清潔美化和維持口腔良好狀態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淡化牙菌斑、預防口腔細菌滋生、清潔口腔;潔白美白牙齒;預防口腔異味或口臭、清新口氣;維護保持牙齒牙齦健康等。
對于口腔護理產品禁止使用下列用語:治療、醫治、牙周炎(?。?、冠周炎、牙周(冠周、牙齦、牙槽)膿腫、口腔潰瘍、牙齦萎縮、癥狀等。
12、化妝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化妝品標識不得與化妝品包裝物(容器)分離。
化妝品必須具有標識,并且化妝品的標識應與化妝品的包裝物(容器)一起到達消費者手中。
化妝品標識應依附于化妝品包裝物(容器)?;瘖y品的包裝物(容器)是指與化妝品(內容物)一起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容器或包裝物的總稱。由于化妝品標識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指導消費者了解產品和正確使用產品,因此化妝品的標識應該附著于包裝物(容器)上或置于其中(如:其中的說明性材料),不得與之分離。
13、化妝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化妝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上?;瘖y品有說明書的應當隨附于產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內。
化妝品Z小銷售單元(包裝)是指以銷售為目的,與化妝品(內容物)一起交付給消費者的包裝。如:一瓶,一盒,一罐等。根據化妝品產品的特點不同,標識可以采用以下標注形式:
一、印或粘貼在化妝品的銷售包裝上;
二、印在與銷售包裝外面相連的小冊子或紙帶或卡片上;
三、印在銷售包裝內放置的說明書上;
四、以上形式外的說明性材料中。
如果產品不需要附帶說明書時,化妝品標識應當采用形式一和形式二,直接標注在化妝品的Z小銷售單元(包裝)上,如果需要將標簽中標注的內容部分印刷在說明書上時,應當將說明書置于Z小銷售單元(包裝)內,一同交付給消費者。
透明包裝的化妝品,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標識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注相應的內容。
透明包裝是指在產品的包裝容器或者包裝物的基礎上,Z外層采用透明的包裝材料對產品進行包裹的方式。例如:某些產品為了保證在消費者使用前一直處于未啟封的狀態,在銷售包裝外再附加一層塑料膜或收縮膜;或者某些產品為了設計或宣傳等的需要,Z外層包裝采用或部分采用透明材料。如果透過外層的透明材料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標識內容的,可以不在透明的外包裝物上重復標注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相應的內容。
15、化妝品標識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一、清晰指銷售產品的標識在外觀上應清楚、明了、不模棱兩可,所包含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其它說明內容應能被消費者簡單、明了地識別和辨認。
二、醒目指銷售產品標識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的顯著位置,易于識別。
三、持久是指化妝品標簽應具有足夠的牢固性,在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不能部分脫落,更不能全部脫落?;瘖y品生產日期、限期使用日期和保質期的標注等不能用粘附力較差的油墨打印上去,模糊不清,致使消費者無法辨別。
四、易于辨認、識讀是指產品標識所使用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應簡單、直觀、鮮明,能被消費者一目了然地認清和分辨,并不易與其它產品產生混淆
16、化妝品標識中除注冊商標標識之外,其內容必須使用規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
產品標識中所用的文字應該是規范中文。
“規范中文”是指1986年根據國務院批示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中所收錄的漢字;1988年3月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現代漢字通用字表》中收錄的漢字。
但注冊商標除外,注冊商標可以是外文或繁體字等。
產品標識可以使用拼寫正確的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均不得單D使用,必須與規范漢字有對應關系。對于消費者而言,閱讀完中文標識之后,應該能得到產品標識中的全部信息,不會因為不認識這些文字而產生任何誤解。這種對應關系(或中文翻譯)可以不出現在產品包裝的同一個展示面。如產品包裝的正面有產品的外文信息,其中文翻譯可以出現在背面。產品的中文名稱可以不是外文名稱的直接翻譯。系列產品的系列號碼可以不翻譯,如“染膏SR.111”。
僅在少數民族區域內銷售的產品,可以僅標注少數民族的文字
而包裝物(容器)的表面積的大小也直接決定了所標注內容的多少和字體大小。根據化妝品包裝物(容器)的Z大表面積的不同,本條對其強制標注內容及標注內容字體的大小作了不同的規定。
一、包裝物(容器)Z大表面積的測算方法如下:
1、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Z大表面積為Z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2、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Z大表面積為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3、其它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Z大表面積為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Z大表面面積。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化妝品標識不得采用以下標注形式:
(一)利用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
利用字體大小、色差等方式,通過暗示性語言、圖形、符號等使消費者產生脫離產品實際效果的聯想;提供虛假的產品標識,錯誤的質量信息,以達到誤導、欺騙消費者目的的標注形式。如:虛假標注“通過FDA認證”,“中國著名商標”;“××指定產品”;“獲得××部門特批”,“××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等信息;標注與某些知名商標品牌相類似的圖形,相近的包裝設計、圖案花色等。
(二)擅自涂改化妝品標識中的化妝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產品名稱是產品消費者和監督部門識別產品的主要依據,因此針對上市后的產品名稱不能擅自隨意涂改,以防止不法企業惡意逃脫市場監督行為的可能發生。如出現印刷錯誤或其它原因對產品名稱進行的修改,應及時更換產品標簽標識,而不能用手工涂改、加貼等方式涂改化妝品名稱。
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是保證產品質量的重要信息,為防止產品在流通環節出現的惡意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以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行為的產生,特規定產品上的上述信息在出廠標注后,不得進行任何涂改,例如手工涂改,或將印制的新標識覆蓋在原標注的內容上等等。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標注形式。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標注形式指除本辦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國標所禁止的情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化妝品標識不得采用以下標注形式:
(一)利用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
(二)擅自涂改化妝品標識中的化妝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標注形式。
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化妝品名稱、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三)宣傳醫療作用的。
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
(一)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
(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五)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化妝品命名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
詞語包括:
(一)絕對化詞意。如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全面;全方位;Z;DY;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換膚;去除皺紋等。
(二)虛假性詞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但宣稱產品“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三)夸大性詞意。如“專業”可適用于在專業店或經專業培訓人員使用的染發類、燙發類、指(趾)甲類等產品,但用于其他產品則屬夸大性詞意。
(四)醫療術語。如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療;醫治;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凈;無斑;祛疤;生發;毛發再生;止脫;減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等。
(六)醫學名人的姓名。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
(七)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碼;智能;紅外線等。
(八)庸俗性詞意。如“裸”用于“裸體”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妝”(如彩妝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詞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十)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如膚螨靈等。
(十一)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九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
二、可宣稱用語
凡用語符合化妝品定義的,可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在化妝品名稱中推薦使用的可宣稱用語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發用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屑;柔軟等詞語。
2.護膚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致;曬后修復等詞語。
3.彩妝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4.指(趾)甲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詞語。
5.芳香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詞語。
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三、本指南是對化妝品名稱中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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